陸委會5月做出「『原籍』及於大陸地區護照」函釋,換句話說,中配除要放棄中國戶籍外,也不得使用中國護照。(資料照)〔記者鍾麗華/台北報導〕為配合陸委會的「『原籍』及於大陸地區護照」函釋,內政部日前預告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修正草案,中國人士來台申請定居者,應提出「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(註銷)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」,換句話說,中配除要放棄中國戶籍外,也不得使用中國護照。內政部表示,為落實賴總統3月13日「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」宣示之「5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」中,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,應確實依法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,不能兼具雙重身分。請繼續往下閱讀…陸委會5月5日對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第17條第5項第3款之「原籍」及於大陸地區護照函釋意旨,係指「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,即同法第9條之1例示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、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,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(註銷)大陸地區戶籍後,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,因而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」。有鑑於此,內政部提出中國人士來台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、第31條修正草案,明定中國人士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,應備文件除喪失中國戶籍證明公證書外,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(註銷)中國護照證明公證書。內政部移民署今年4月清查獲准在台定居中配約14萬多人,部分當事人未繳回喪失原籍證明,要求約1.2萬人在3個月內補件,截至7月16日為止,已經繳付證明文件的有6569人,以具結替代、申請延期赴中與長期出境在外已列冊管理的共有4287人,比例已經高達專案處理人數的89.4%。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
來源:自由時報